2025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该规定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改。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包括坚持目标导向、保持总体稳定、加强统筹协调。主要修改内容如下: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并在业务加分、专项评价设置等方面突出这一导向。新增由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并将结果运用到分类评价中。提升经营质量与鼓励差异化发展:取消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提升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最高加分由1分提高至2分,还扩大加分分位至前30名。适当提升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如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提升到前30名,鼓励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强化综合惩戒:将下调评级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明确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了证券公司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等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补充证券公司未有效防范应对股东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等风险的扣分标准,对债券交易风险管控、资管业务风险管控等项目的扣分标准进行优化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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