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办法》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救济举措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办法》明确了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同时规定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在强制注销程序方面,《办法》围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了有关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包括明确批量公告方式及90天公告期限、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明确决定书送达方式、规定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的条件以及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法律责任等。在救济举措方面,《办法》明确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加强信息共享,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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