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概念与现状 
 
 概念 
   “二次创作”短视频是指创作者在已有作品(如电影、电视剧、音乐、文学作品等)的基础上,通过剪辑、改编、混剪、添加新元素(如解说、特效、新的情节串联等)等方式创作出来的短视频。例如,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创作者会截取电影中的片段,然后加上自己的解说和分析,将一部时长较长的电影浓缩成几分钟的短视频;还有一些搞笑混剪视频,将不同影视剧中的搞笑片段剪辑在一起,配上幽默的音乐和字幕。 
 现状 
   在当前的数字媒体环境下,“二次创作”短视频大量涌现。一方面,它丰富了网络文化内容,为用户提供了多样化的娱乐和信息获取方式。许多用户通过观看这些短视频,可以快速了解一些影视作品或文化作品的大致内容和精彩之处。另一方面,由于其创作门槛相对较低、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也带来了一些版权等方面的问题。 
 
   从版权角度看,大量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未经原作品版权方授权就被制作和传播。例如,有些短视频创作者直接搬运原作品中的大段内容,只是简单添加了一些字幕或者特效就当成自己的作品发布,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品版权方的权益。但也有一些二次创作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如为了评论、教学、研究等目的而进行的创作,但界限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区分。 
 
 
“零和博弈”在“二次创作”短视频治理中的体现 
 
 版权方与创作者的零和博弈 
   版权方的强硬态度 
     版权方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往往对“二次创作”短视频采取较为强硬的态度。一些影视公司、音乐公司等版权所有者,会通过法律手段打击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行为。例如,他们会向短视频平台发送大量的侵权通知,要求平台下架涉嫌侵权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这种做法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可能会过度限制一些具有创新价值的二次创作。有些二次创作虽然使用了原作品的部分内容,但却是以一种全新的、富有创意的方式对原作品进行解读或传播,如一些深度影评类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可能因为版权方的打击而无法生存。 
   创作者的困境与反抗 
     对于“二次创作”短视频创作者来说,一方面他们认为自己的创作是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和创意表达。他们觉得自己的创作在一定程度上为原作品起到了宣传推广的作用,如一些影视解说短视频可能会吸引更多观众去观看原电影。另一方面,当面临版权方的打压时,他们会觉得自己的创作自由受到了限制。部分创作者可能会因为经济利益(如短视频的广告收益等)而不愿意轻易放弃自己的创作,甚至可能会与版权方产生对抗情绪,比如通过在网络上发声抱怨版权方的“不近人情”等情况。 
 平台与监管方的零和博弈 
   平台的商业考量与治理难题 
     短视频平台一方面希望吸引更多用户,而“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平台内容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有趣、独特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能够增加平台的用户粘性和流量。例如,抖音、B站等平台上的很多二次创作视频吸引了大量用户观看和互动。但是,平台又面临着版权监管的压力。如果平台对版权管理不善,就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如被版权方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平台在治理“二次创作”短视频时处于两难境地,既要满足用户的创作和观看需求,又要保护版权。 
   监管方的政策执行与平台发展的矛盾 
     监管方为了维护版权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会出台一系列版权保护政策。然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监管过于严格,可能会抑制短视频平台的创新活力和发展速度。例如,过于严格的审查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有创意但在版权界定上稍显模糊的二次创作视频无法在平台上发布,这不仅影响创作者的积极性,也可能使平台流失部分用户,影响平台的商业利益。 
 
 
避免“零和博弈”的策略 
 
 完善法律法规与版权制度 
   明确合理使用界限 
     立法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关于“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的标准。例如,可以根据使用原作品的比例、二次创作的目的(如是否为了评论、教育、新闻报道等)、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对于那些以评论为目的、使用原作品片段较少且不会对原作品市场产生替代效应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可以明确其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需要经过版权方授权。这样可以为创作者提供更清晰的创作指南,也可以减少版权方和创作者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建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授权机制 
     建立专门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代表版权方统一管理版权授权事务。例如,对于音乐作品在二次创作短视频中的使用,可以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授权。创作者可以通过该组织以较为便捷、合理的价格获得使用授权,版权方也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监督和管理自己的版权。这种机制有助于解决创作者获取授权难和版权方授权管理分散的问题。 
 平台治理与技术创新 
   平台的分级分类管理 
     短视频平台可以对“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明显侵权的、大量搬运原作品内容的短视频,平台应及时下架处理。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创意、可能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二次创作视频,可以设置标记或提示,告知版权方,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存在和传播。例如,可以根据视频中使用原作品内容的比例、是否添加了新的创意元素等因素进行分级。同时,平台可以建立创作者信用体系,对于遵守版权规定、积极寻求授权的创作者给予一定的激励,如推荐、奖励等。 
   技术辅助版权管理 
     平台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辅助版权管理。例如,采用内容识别技术(如指纹识别技术),对上传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自动扫描,快速识别出其中是否包含未经授权的原作品内容。同时,还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版权信息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版权的归属清晰,为版权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促进多方合作与对话 
   版权方与创作者的合作模式 
     版权方和创作者可以探索合作模式。例如,版权方可以主动与一些优质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创作者合作,为创作者提供官方素材或者授权,让创作者创作一些宣传原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双方可以共享广告收益或者根据一定的比例分配收益。这样既可以保护版权方的权益,又可以为创作者提供创作资源和经济回报,实现互利共赢。 
   平台、监管方、版权方和创作者的多方对话机制 
     建立平台、监管方、版权方和创作者之间的定期对话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各方可以就“二次创作”短视频治理中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例如,创作者可以向版权方和监管方表达自己在创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对版权政策的疑问;版权方可以向平台和监管方提出自己的版权保护需求和建议;平台可以向版权方和监管方反映平台在治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挑战。通过多方对话,共同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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